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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6-01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解释(湘卫法制发〔2016〕4号)
二、受理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7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本省曾经生育(收养)了子女的合法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含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
2、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子女
3、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
4、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4、二寸免冠照片4张
5、《湖南省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档案本》
四、办理程序
1、居民到社区(村)网格员处填写《湖南省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档案本》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社区网格员询问对象情况并填写档案本中《婚育情况调查表》和《独生子女家庭证明书》后,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社区(村)计生章;
2、居民带齐申请材料到街道服务大厅综合窗口进行登记,街道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并将对象名册和《档案本》报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3、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人员对街道上报对象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最后以文件的形式把今年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批复给街道。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株洲市卫计委计生奖励扶助信息系统”
六、办结时限
无限定
对象申报当年4月15日截止,12月31日之前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扶助金。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查询
街道政务中心大厅、社区(网格)
九、附属表单
1、《湖南省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十、附属台账
1、《特别扶助对象新增表》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居)小组
项目 |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户口性质 | 婚姻状况 | ||
本人信息 | ||||||||
配偶信息 | ||||||||
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 | 男孩 女孩 | 夫妇现有存活子女数 (含收养) | 男孩 女孩 | 是否领取独生子女证 | ||||
夫妇曾经 生育子女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是否亲生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夫妇收养 子女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收养年月 | 存活状况 | 死/残年月 | 死亡确认单位 | |
残疾证号码 | 残疾类型 | 残疾等级 | ||||||
家庭地址 | 联系电话 | |||||||
村(居)委会评议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备注 |
申报人签字: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