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bet365账号被限制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服务 > 重点服务 > 最多跑一次
更新时间:2018-06-01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湖南省残联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残联字〔2017〕53号)
二、受理条件
1、具有本辖区户籍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由本辖区发放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申请人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3张
5、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时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的证明材料:
(1)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簿
(2)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四、办理程序
1、受理: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时,本人向初次办证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封装“评定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交由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评残;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评定:按照《湖南省残关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石峰区的评定医院为株洲市二医院,其中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由株洲市二医院评定(每周二进行鉴定)。精神残疾由株洲市三医院评定(每周三进行鉴定)。评定医院对申办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2份),由2名评定医师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证定表由医院留存建档备查,一份由评定医院封装后交由申请人带回并送给申请受理的服务窗口;
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残联同意后到复审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公示: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评定结论表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将评残结论公示名单传给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网格员,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村)网格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予公示;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经查无误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办证程序;
公示期满,未接到实名举报的,社区(村)网格员将公示结论回执单反馈给受理窗口;
4、审核、批准、发放: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办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进行初审并完成录入、报区残联审批后由受理窗口出证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5、存档:受理窗口将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五、专线内操作流程
“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区级、街道级)
六、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定点医院对评残鉴定收取的检查费以及照片等费用,由申请人个人自理,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咨询查询
区政务中心大厅、街道政务中心大厅或社区(网格)
九、附属表单
1、《评残公示》
2、《评残公示回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十、附属台账
无
评残公示
为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指定医院(专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5个工作日)。请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残联、纪委反映。举报电话:XXXX(县卫生计生局)、XXXX(县残联)、XXXX(县纪委);举报邮箱:XXXX(县卫生计生局)、XXXX(县残联)、XXXX(县纪委)。
市(州)残联监督电话:XXXXX,邮箱:XXXX
省残联监督电话:0731-84619517,邮箱:hnclzlb@163.com
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以及本人的联系方式。
村(社区)委员会
XX年XX 月XX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村民小组或居住小区 | 残疾类别与等级 | 评定医院 | 评定日期 |
评残公示回执
为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指定医院(专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5个工作日)。请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残联、纪委反映。举报电话:XXXX(县卫生计生局)、XXXX(县残联)、XXXX(县纪委);举报邮箱:XXXX(县卫生计生局)、XXXX(县残联)、XXXX(县纪委)。
市(州)残联监督电话:XXXXX,邮箱:XXXX
省残联监督电话:0731-84619517,邮箱:hnclzlb@163.com
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以及本人的联系方式。
村(社区)委员会
XX年XX 月XX日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村民小组或居住小区 | 残疾类别与等级 | 评定医院 | 评定日期 |
以上符合残疾标准的人员已公示5个工作日,无举报,无异议,情况属实。
村(社区)委员会
XX年XX 月XX日
(省) (市) (县) | |||||||||||||||||
申请人姓名 | 申请人身份证 |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 |||||||||||||||
1.视力残疾 |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 1.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白内障 3.青光眼 4.沙眼 | 5.角膜病 6.视神经病变 7.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屈光不正 | 9.弱视 10.外伤 11.中毒 12.其他 | 13.原因不明 | ||||||||||||
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 |||||||||||||||||
2.听力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遗传 2.母孕期病毒感染 3.传染性疾病 4.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 5.全身性疾病 6.中耳炎 7.老年性耳聋 8.早产和低体重 | 9.新生儿窒息 10.高胆红素血症 11.药物中毒 12.创伤或意外伤害 | 13.噪声和爆震14.其他 15.原因不明 | ||||||||||||
测试耳 | 0.5 | 1.0 | 2.0 | 4.0 | kHz |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 |||||||||||
右 耳 | dB HL | ||||||||||||||||
左 耳 | dB HL | ||||||||||||||||
本底噪音: dB(A) | |||||||||||||||||
3.言语残疾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1.唐氏综合症 2.脑性瘫痪 3.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腭裂 6.智力低下 | 7.脑梗死 8.脑出血 9.脑炎 10.脑囊虫病 11.喉、舌疾病术后 12.听力障碍 | 13.帕金森氏病 14.多发性硬化 15.脊髓侧索硬化 16.脑外伤 17.产伤 18.孤独症 | 19.癫痫 20.CO中毒 21.其他 22.原因不明 | ||||||||||||
障碍类别: 1.失语2.运动性构音障碍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4.发声障碍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7.口吃 语音清晰度: 1.≤10% 2. ≤25% 3. ≤45% 4. ≤65% 言语能力: 1.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