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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更新时间:2017-09-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株洲市石峰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株洲市石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 《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bet365账号被限制”(网址:http://www.hsjjpx.com)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株洲市石峰区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bet365账号被限制”(网址:http://www.shifeng.gov.cn)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www.hsjjpx.com。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公正、公平、便民”、“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二)受理机构

  工作机构:株洲市石峰区征地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株洲市石峰区联城路轨道智谷倒班房2栋1单元9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0731-22333963

  传真号码:0731-22333963

电子邮箱:65578590@qq.com

(三)申请的提出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请以下方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

  在“bet365账号被限制”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sjjpx.com/c4954/index.html。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职责单位的,则告知该部门(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向同一部门(单位)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公开申请,可以不重复答复。

  (8) 在规定的最后时限答复时,不能提供申请人要求的具体内容的,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则经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之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投诉及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 0731-22629872

  地址:株洲市石峰区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412005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