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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11-08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各街道,区直机关和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发〔201769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42号)文件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区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区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区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株洲市石峰区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市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工作步骤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1231,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从当前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组织开展普查,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由株洲市石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办公室设在石峰环保分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相关工作。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按照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落实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区财政要将区级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同合作。石峰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的作用,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协同合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保证普查质量。要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三)严肃普查纪律。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普查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