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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特别提示

更新时间:2018-04-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的规定,现将环境保护税2018年4月份首个征期有关事项特别提示如下:

1.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因清明节假日安排,环保税开征的第一个申报期与其他税种申报期统一为4月1日-18日,请您通过湖南地税网上办税厅或前往当地办税服务中心,按时申报缴纳1季度的税款。

2.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3. 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逾期申报、缴纳税款将产生税收滞纳金并影响纳税信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