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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整治校外培训致全体学生家长的公开信

更新时间:2018-07-23 来源:石峰区教育局 作者: 字体[ ]

    根据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四部委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及省市相关要求,我区正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整顿行业乱象,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将在石峰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10家合法民办培训机构名单(第一批)向社会公布,提醒广大学生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自觉抵制无证无照办学。

抵制无证非法办学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致全体家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家长朋友:

依据《石峰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株石教字〔2018〕36号)文件精神,石峰区正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治理校外文化教育培训乱象,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和家庭经济负担。

暑假期间,为科学安排好孩子的假期生活,您可能会选择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拓展孩子的知识和能力。但是,目前我区民办培训机构数量多,办学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无证培训机构非法招生,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扰乱了办学秩序。对此提醒全体学生家长自觉抵制无证非法办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孩子学业成长,关键是让孩子专注学校课堂教学,养成独立思考、独立学习能力。家长要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尽量不要给孩子增加学校教育以外的学习任务,应尽可能给孩子们多一点休息时间,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选择校外培训,应以满足孩子个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不能脱离孩子的实际,盲目跟风从众。

二.选择正规培训机构。如果家长和学生确有教育培训需求,选择时要认真核实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凡从事幼儿和中小学生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由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特别提示:只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教育局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机构从事幼儿、中小学生文化或艺术培训业务,属于非法办学)。请仔细查看办学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合格;收费是否备案公示;办学场地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与办学许可证上登记的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不规范行为,并依法签订培训合同,索要缴费发票,以便日后维权。《石峰区教育局登记注册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表》(第一批)附后,家长可对照名单,认真选择。

    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证培训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达不到办学所应具备的场地、师资、安全、资产等相关条件,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安全事故,维权无从保障。每年全国各地都有非法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卷款跑路等事例,因此提醒家长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安全第一,不盲目相信培训机构和个人的招生广告和口头承诺,避免权益受损。

希望各位家长合理安排孩子的课余生活,自觉抵制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各位家长对本区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举报,共同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教育培训秩序。感谢您的支持!

石峰区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

0731-22529875

                                           

          石峰区教育局

                               2018年7月18日

 

 

 

 

 

 

 

附件1

石峰区教育局登记注册民办培训学校信息公示表

(第一批)

序号

    

办学地址

1

株洲市石峰区新天地教育学校

株机公司老年大学退休办二楼

2

株洲市石峰区英冠培训学校

石峰区田心东门电梯楼三楼

3

株洲市石峰区原力美术学校

石峰区映荷园小区1栋

4

株洲市石峰区知明培训学校

石峰区响田西路35号选矿生活区旁

5

株洲市石峰区贝特培训学校

石峰区田心北门泉塘湾小区旁

7

株洲市石峰区音翔艺术学校

石峰区清石广场清石大厦2楼

8

株洲市石峰区雁东现代音乐学校

石峰区田东路亿都国际109号

9

株洲市石峰区思齐育才学校

石峰区建设北路156号

10

株洲市石峰区小雨点培训学校

石峰区建设北路53号

注:  

    1.办学许可证采取一校一址:变更地址或设立分校需主管行政部门审批,视同新证审核,否则为无证办学。

    2.办学场地基本要求: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须六楼(含)以下,并须取得消防许可证,房屋安全证明,无安全隐患。房屋产权清楚,租用场地须有合法租赁合同。场地位置应远离噪声、污染源、危险源。

    3.区教育局将根据整改、新审批情况,及时公布下一批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学校信息。

 

附件2

· 

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十个严禁”

· 

一、严禁无证无照办学。

二、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办学。

三、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办学。

四、严禁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任职。

五、严禁违规进行招生宣传。

六、严禁超范围开展培训。

七、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

八、严禁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

九、严禁违规收费。

十、严禁擅自变更办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