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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8-02 来源: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株石)安监罚〔2018贸〕109 号
被处罚单位: 株洲三龙特种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峰区北部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41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雄峰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3807334911
违法事实及证据:1、 贺光明无特种作业证从事叉车作业;2、公司无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株石安监检记2018贸1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株石安监责改2018贸109号)及照片。(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依据 《安全生产法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款、第六款。 规定,决定给予 五千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株洲市石峰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03020429200042517(工行清支)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峰区 人民政府或者株洲市安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8 年7月27 日